第二,对法律关系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再认识。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外太空开发法律的主体是全人类还是国际组织。
第三,对法律思想的在认识。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法律思想分为两类:一是非持续发展法律思想;二是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我国学者陈泉生把近代法律思想概括为个人主义,现代法律思想概括为团体主义,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概括为生态主义。法律思想从个人主义到团体主义的转变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转变仍没有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圈子,把人与自然割裂开看问题,属于非持续发展法律思想。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的出现,改变了以往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观念,树立了人与自然共同持续发展的观念,是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和变革。
第四,对法的价值的再认识。可持续发展和法现实发展的要求让我们对法的作用又有了新的认识。首先,促进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已成为法的主要职能。从终极目的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存在前提下的发展,一切制度都要为这个目的服务,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形式必然要把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其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扩大了法的作用的范围。以往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受法的调整,可持续发展客观地要求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扩大了法作用的范围,从法的发展趋势看法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作用的范围也将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