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特殊的道德价值的载体绝对不是人的有形行为,而是他能够去做(其前提是,一个人能够实现理想的应然领域,应然与基本的价值属性相区分)的道德取向。从道德价值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领域是美德和邪恶。[20](能够去做与“既定的倾向”完全不相干,尽管根据倾向的不同取向,有所谓既定的倾向或针对倾向的既定。)能够去做先在于所有的义务观念,它是义务的可能性条件。因为,在存在的能够去做的范围之外的东西仍不得不根据理想的应然服从于存在,它永远也无法形成一个对存在和所谓义务的律令。[21]
第三,善与恶的载体是人的行为,包括意愿行为和契约行为。我们将在其他地方进一步讨论作为特殊道德价值载体的契约行为。在此,我们只是指出,排除其他行为的意愿行为仅仅是康德理论结构中无根据的片面性产物。毫无疑问,有大量行为是意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是道德价值的载体——诸如原谅、命令、服从和许诺等行为,则很少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