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不得不将这些情感的原因与对象加以区别;不得不将刺激起情感的那个观念与那个情感一旦刺激起被我们观测时所依照的那个观念加以区别。骄傲和谦卑一经刺激起来之后,就立刻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向自我,并将自我看作它们极端的、最终的对象;然而还需要一种事物,才可以产生它们,也就是两种情感之一所独有,而未在同一程度内产生两者的一种事物。一个原因(或产生原因)的观念是呈现于心灵的第一个观念的。此观念刺激起与之有关的情感;那种情感一旦刺激起来,就将我们的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也就是自我观念。故此,在此就有一个情感处于两个观念中间,其中一个是产生情感的,另一个则是被情感所产生的。所以,第一个观念是情感原因的表象,第二个观念则是情感对象的表象。
首先由骄傲和谦卑的原因谈起;我们可以说,它们最显著的特性就是这两种情感能够由此而产生那些主体的极其多样性。心灵的各种有价值的性质,无论它属于想象、属于记忆、属于判断,还是属于性情,如见识、学问、机智、正义、正直、勇敢,这一切都是骄傲的缘由,而它的反面则是谦卑的缘由。这些情感并非仅限于产生于心灵方面,并且还将它们的观点扩展到肉体方面。一个人也能够因为美貌、体态、体力、敏捷、熟练的舞术、骑术、剑术、及其在所有技艺与体力劳动方面的机敏而感到骄傲。然而还不仅这些。在向远处观看这些情感时,所有与我们有任何联系或者关系的一切对象也包括其中。我们的国家、家庭、儿女、亲戚、财富、房屋、花园、犬马、服装,任意一种均可以作为骄傲或谦卑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