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礼治,法律与道德合,今古文等级主义不同,法家非酷刑,成文法问题,法律公布问题。
第九章 古代社会的经济组织
第一节 农业
中国的社会进化是很早的。当神农时,已经离开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了。渔猎时代和游牧时代的情形,古书所传不多,据第三章第一节所说,已可想见其大概,现在不必多讲。所要讲的,便是农业时代社会的状况。[1]
中国古代,人民的职业,分为四种:《汉书·食货志》上,替他下一个定义说:“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粥货曰商。”《管子》也把人民分做士、农、工、商四种。《史记·货殖列传》引《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材匮少。”是专就生产一方面说,所以略去士而加上一个虞。《周礼》太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财;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把人民的职业,分做九种,总不如士农工商四种分法的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