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没有考虑过我们可能把什么称为社会生活的典型矛盾。在这里,我们将再一次发现个体和个人之间的差别。因为这一矛盾产生于我们已经注意到了的这一事实,即我们每个人在其整体上是一个个体,并且在其整体上是一个个人。
在这一点上,一些形而上的、也是神学的观察会有助于确保这一讨论的正确发展。让我们回忆一下,个人的概念是一个只有在其至高无上的类比物——上帝、纯粹行动(the Pure Act)中才被完全地和绝对地实现的类比概念。让我们更进一步地回忆,对圣托马斯来说,“整体”“全体”的可理解价值不可分离地与个人的可理解价值联结在一起。个人本身是一个整体。这是托马斯主义的一个基本命题。部分的概念与个人的概念是相对的。[6]
那么,说社会是一个由个人构成的整体,就是说社会是一个由整体构成的整体。如果我们在其完全意义上把握这一表述,那么它就将我们直接引向神圣个人(the Divine Persons)的社会(因为社会的概念也是一个类比概念)。在神的三位一体(Divine Trinity)中,存在一个整体——神的本质,它是三个存在着的关系的共同善。就这一整体来说,构成三位一体的社会的三绝不是部分,因为它们完全与整体同一。它们三个是那一整体[1]的整体。“在被造物中”,托马斯写道,“一是二的一部分,二是三的一部分(正如一个人是两个人的一部分,两个人是三个人的一部分一样)。但是,在上帝那里却不是这样。因为圣父与整个三位一体是等同的”[7]。